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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消費稅的包裝物押金區(qū)分

m3830568| 提問時間:2023 11/0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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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艷紅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1)增值稅-包裝物押金: 根據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的,時間在一年內,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逾期未收回不再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納稅。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征稅。 (2)消費稅-包裝物押金: 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中征稅。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2023 11/05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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