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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的組成及董事的義務
1.董事會的組成(掌握)
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董事會的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應由股東會選舉產(chǎn)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選舉產(chǎn)生。
董事長的法定職權主要包括兩項:
主持董事會會議;
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2.董事的義務
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
(1)忠實義務
①自我交易之禁止
②競業(yè)禁止
③禁止泄露商業(yè)秘密
④禁止濫用公司財產(chǎn)
(1)忠實義務
①自我交易之禁止。即董事不得作為一方當事人或作為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代理人與公司交易。當然,這種禁止也非絕對,若在公司章程中得以認可或經(jīng)股東大會同意,則可視為合法。
②競業(yè)禁止。即董事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jīng)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yè)或者從事?lián)p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③禁止泄露商業(yè)秘密。
④禁止濫用公司財產(chǎn)。如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chǎn)為本公司的股東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2)注意義務
董事有義務對公司履行其作為董事的職責,履行義務必須是誠信的,行為方式必須使他人合理地相信,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盡普通謹慎之人在類似的地位和情況下所應實施的行為。
忠實義務為董事確立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注意義務則可視為董事的稱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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