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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經濟師建筑資料: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間與保證期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整理 編輯: 2016/01/25 10:55:05 字體:

2016年經濟師考試備考已開始起航,網校小編特整理中級經濟師建筑專業(yè)備考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經濟師有幫助!   

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間與保證期

(1)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開始有兩種情況:自工程破土動工之g或自被保險項目原材料等卸至工地時起,兩者以先發(fā)生者為準。

(2)保險責任的終止時間。保險責任的終止有以下幾種情況,以先發(fā)生者為準:①保單規(guī)定的終止日期;②建筑工程完畢移交給所有人時;③所有人開始使用時。若部分使用,則該部分責任終止。

(3)保證期。工程完畢后,一般還有一個保證期,在保證期間如發(fā)現(xiàn)工程質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損失,根據(jù)承包合同承包人須負賂償責任,這是保證期責任。保證期責任加保與否,由投保人自行決定,若加保則要加交相應的保費。保證期有兩種加保方法:有限責任保證期和擴展責任保證期。

(4)保險期限的擴展時間。在保險單規(guī)定的保險期限內,如果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則由投保人提出申請并交付規(guī)定保費后,保險人可簽發(fā)批單,以延長保險期限。其保費按原費率以日計收,也可以根據(jù)當?shù)厍闆r或風險大小增收適當?shù)陌俜直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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