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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機關的管轄范圍”屬于第二章審計組織與審計法律責任中第一節(jié)內容。
知識點:國家審計機關的管轄范圍
審計權限的分工。注意其中幾項規(guī)定:
1.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范圍,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關系確定。
3.審計署根據工作需要統(tǒng)一組織或授權派出機構和地方審計機關對中央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不受已劃定審計管轄范圍和審計分工的限制。
4.根據工作需要,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部分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
5.涉及國家重大機密的軍品科研、生產單位,由審計署專業(yè)審計司審計。
6.審計署根據規(guī)定,結合審計對象的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審計署各專業(yè)審計司和派出機構的審計分工范圍。
7.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范圍有爭議的,可以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請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
8.軍隊系統(tǒng)的審計管轄范圍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署確定,報審計署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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