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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蘭克西 2020/10/12 15:21:1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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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1)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因“下列障礙”致使權(quán)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quán)的。
  ①關于法定障礙——客觀原因
 ?、?不可抗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quán);
  Ⅲ.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chǎn)管理人;
  Ⅳ.權(quán)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關于最后六個月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fā)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個月時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則不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
  該事由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仍然存在,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訴訟時效,直到該障礙消除。
 ?、壑兄沟姆珊蠊?br/>  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中斷
  在訴訟時效期間,因“下列情形”出現(xiàn),導致訴訟時效期間中斷。
 ?、賹е略V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主觀原因
  Ⅰ.權(quán)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權(quán)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谥袛嗟姆珊蠊?br/>  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jié)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記憶提示】“客觀原因”導致“中止”——暫停+6M;“主觀原因”導致“中斷”——歸零+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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