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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抵押的效力(07.06)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7/06 14:24:5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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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效力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chǎn)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chǎn)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孳息的清償順序為:①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②主債權的利息;③主債權。

  (2)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chǎn)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chǎn)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chǎn)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chǎn)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xiàn)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chǎn)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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