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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11 14:08:3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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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

概念 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利為目的,而授予被背書人以代理權的背書。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據權利,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
記載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
責任 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否則,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的前手的票據責任。

  2.質押背書:

概念 是指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而在票據上作成的背書。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
過程 背書人作成背書并交付 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
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 被背書人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并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shù)額優(yōu)先得到償還
記載 1.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如果在票據上記載質押文句表明了質押意思的,如“為擔保”、“為設質”等,也應視為其有效。
2.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不構成票據質押。
責任 如果記載“質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書轉讓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的前手的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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