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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的特征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6/21 16:20:2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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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得到不曾得到的東西,就要付出未曾付出的努力!世上沒有不勞而獲,唯有努力加堅持。既然選擇了中級會計職稱,就要朝著它勇敢向前,每天進步一點點,基礎扎實一點點,備考也就會更容易一點點。正保會計網校提供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學習,為你考試保駕護航!

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保險合同的特征

(一)雙務有償合同

1. 與一般的雙務合同不同:保險責任是否履行不確定

2. 與一般的有償合同不同:可能因合同有效期內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無須承擔保險責任,也可能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承擔的保險金或賠償金的數(shù)額大于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

(二)射幸合同

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具有偶然性。

(三)諾成合同

投保人和保險人就投保和承保事宜“達成一致”保險合同成立。

(四)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保險合同的內容或主要條款或保險單“一般”是由保險人一方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擬訂和提供的,投保人在投保時,通常只能決定是否接受保險人制定的保險條款,“一般”沒有擬定、磋商或更改保險合同條款的自由。

對格式條款的制約機制:

1. 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設定免責條款的,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生效”。

2. 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五)最大誠信合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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