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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jīng)濟法》答疑精華:抵銷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6/26 09:33:5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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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助大家可以更好的備戰(zhàn)2019中級考試,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中級會計職稱課程答疑板中精選了中級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并給出詳細答疑。以下是關于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抵銷”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答疑精華

【試題·多選題】(2016年)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法定抵銷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A.雙方抵銷的債務,應都已屆清償期
  B.雙方抵銷的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zhì)應相同
  C.故意侵權產(chǎn)生的債務,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D.抵銷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zhì)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zhì)不得抵銷的除外。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提問:

為什么抵銷不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回復: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是因為,附條件的抵銷只有在條件成就時才能實行,而條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銷在期限尚未到來時也不能實現(xiàn)。抵銷附條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銷不確定,不符合設立抵銷制度的目的,并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

注: 以上答疑精華來源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答疑板,網(wǎng)校老師會針對已購課學員提出的問題進行答疑。(網(wǎng)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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