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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離不開一點一滴的積累,對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要想基礎打得好,就要進行大量的學習。想要在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取得好成績,必然少不了每天的堅持。為了幫助大家在2020年預習階段能夠高效備考,堅持學習,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準備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合同的轉讓
1. 債權轉讓
(1)條件
債權讓與生效 | 債權讓與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即可,無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
對債務人生效 |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生效;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①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基于特定身份訂立的,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
②根據(j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③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3)效力:
①抗辯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②抵銷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2. 債務承擔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3.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意定的概括轉移 | 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 |
法定的概括移轉 | 合并 | 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
分立 | 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除外。 |
因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和大綱暫未公布,以上《經濟法》知識點來源于2019,大家可先學習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提前學習和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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