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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承兌的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6/01 21:03:3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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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你,今天學習了嗎?網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今天的學習就從多掌握一個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開始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承兌的效力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

【解釋】承兌使得付款人成為票據主債務人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注意】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付款人并非票據債務人,因此當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存款金額不足支付支票金額的(空頭支票),付款人應當拒絕付款。

(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鏈接】商業(yè)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仍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兌人請求付款。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除出票人、承兌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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