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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抵押財產的孳息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6/09 11:28:1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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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抵押財產的孳息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解釋】

①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

②抵押財產的孳息是由抵押財產產生的收益

(2)孳息的清償順序為:

①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②主債權的利息;③主債權

【解釋】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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