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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所有權保留條款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6/12 11:39:3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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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在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取得好成績,必然少不了每天的堅持。為了幫助大家能夠高效備考,網校為大家準備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趕快來學今天的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所有權保留條款

(1)概念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交易中,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將標的物移轉給對方當事人占有,但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合同價款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fā)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

(2)適用范圍

所有權保留的規(guī)定只適用于動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將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guī)定適用于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取回條款

Ⅰ.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①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②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③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Ⅱ.取回的限制

①受讓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受讓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贖回標的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出賣人的再賣權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后仍有剩余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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