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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特征
效力 | 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fā)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 |
行使主體 | 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撤銷權人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關行使撤銷權(法院不能主動干預) | |
選擇權 | 撤銷權人可以選擇撤銷或不撤銷其行為 | |
效力溯及 | 一經撤銷,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 |
撤銷權消滅的時間標準 | 重大誤解(雙方)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顯失公平(受損害方)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
欺詐(受欺詐方) | ||
脅迫(受脅迫方) | 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
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 ||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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