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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微筆記:設立公司失敗的責任承擔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4/04/22 11:38:2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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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公司失敗的責任承擔

1.公司不能成立時,發(fā)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如果部分發(fā)起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請求其他發(fā)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fā)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2.因部分發(fā)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fā)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fā)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fā)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fā)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fā)起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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