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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 |
2018年中級考試已經結束,回顧2018年中級《經濟法》試題,正保會計網校沒有辜負大家的希望,承載著廣大學員的支持與信賴,在2018年的輔導期內,引領著學員正確有效的備考。從以下整理的內容中可以看出,正保會計網校是您最好的選擇!
以下是經濟法客觀題試題分析:
【試題1】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行為中,不屬于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是(?。?。
A.李某誤以為趙某的鍍金表為純金表而花高價購買
B.陳某受王某脅迫與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C.劉某超越代理權以甲公司的名義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
D.孫某受蔡某欺詐與其簽訂買賣合同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可撤銷的法律行為。選項A: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選項B: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選項C: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效力待定。選項D: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點評】本題考核“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該題目所涉及知識點在下列正保會計網校(m.odtgfuq.cn)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輔導中均有體現:(其中以侯永斌老師授課內容進行舉例說明):
【試題2】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創(chuàng)立大會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創(chuàng)立大會應有過半數的發(fā)起人出席,方可舉行
B.創(chuàng)立大會僅由發(fā)起人組成
C.發(fā)起人應當在創(chuàng)立大會召開10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予以公告
D.發(fā)起人應當在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選項A錯誤,創(chuàng)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fā)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選項B錯誤,選項D正確,發(fā)起人應當在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chuàng)立大會,創(chuàng)立大會由發(fā)起人、認股人組成。選項C錯誤,發(fā)起人應當在創(chuàng)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點評】本題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該題目所涉及知識點在下列正保會計網校(m.odtgfuq.cn)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輔導中均有體現:(其中以侯永斌老師授課內容進行舉例說明):
【試題3】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是( )。
A.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B.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C.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D.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選項A、B、C屬于股東會職權。
【點評】本題考核“董事會的職權”,該題目所涉及知識點在下列正保會計網校(m.odtgfuq.cn)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輔導中均有體現:(其中以侯永斌老師授課內容進行舉例說明):
【主觀題】【客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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