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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jīng)濟法》:承兌(08.1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12 14:23:2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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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票——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nèi)提示承兌。

  2.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除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權(quán)。

  3.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nèi)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

  4.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兌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5.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后,并不意味著承兌生效,只有在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時才產(chǎn)生承兌的效力。

  6.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7.承兌的法律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

 ?。?)承兌人應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

 ?。?)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quán)利人承擔責任,包括付款請求權(quán)人和追索權(quán)人。

 ?。?)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guān)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承兌人的票據(jù)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到期日起10日)內(nèi)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兌人仍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jù)責任。

  以上內(nèi)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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