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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最大誠信原則下保險合同的解除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19/12/27 15:32:4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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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備考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的考生來說,備考時間都是十分寶貴的。但是不少考生對于開始2020的備考之旅還摸不到頭緒。新教材還沒發(fā)布呢,不如在這里學(xué)些知識點,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如下: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最大誠信原則下保險合同的解除

是否解除 適用情形
可以解除 (1)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wù),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蛱岣弑kU費率
(2)投保人未履行保證義務(wù),保險人可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不得解除 (1)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wù)為由請求解除合同
【注意】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nèi)容的除外
(2)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則不得解除合同并承擔賠償責任
(3)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yīng)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wù),仍然收取保險費
(4)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quán),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類似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5)“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yīng)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類似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關(guān)于概括性條款】一般是指詞義模糊、概括性極強的條款。實踐中,概括性條款往往以“其他”、“除此以外”、“等”兜底條款的方式出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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