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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損失補償原則(財產(chǎn)保險特有)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19/12/27 15:33:1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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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備考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的考生來說,備考時間都是十分寶貴的。但是不少考生對于開始2020的備考之旅還摸不到頭緒。新教材還沒發(fā)布呢,不如在這里學些知識點,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如下: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損失補償原則(財產(chǎn)保險特有)

1. 被保險人只有遭受“約定”的保險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才能獲得賠償。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損失補償原則(財產(chǎn)保險特有)

2. 補償?shù)慕痤~等于“實際損失”的金額。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1)財產(chǎn)保險的保險金額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險價值但“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2. 補償?shù)慕痤~等于“實際損失”的金額。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1)財產(chǎn)保險的保險金額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險價值但“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2)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止損費、查證費、訴訟費”等其他必要費用由“保險人”另行支付。

【注意】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請求保險人承擔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保險人以被保險人采取的措施未產(chǎn)生實際效果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俗話說“勤能補拙”成功與失敗往往只有一步之遙,想成功就需要勤奮。只要我們堅持每天學習一點點中級會計職稱的知識點,就能得到滿意的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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