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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留置權的實現(xiàn)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20/02/14 19:58:2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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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留置權的實現(xiàn)

留置權的實現(xiàn)

1.孳息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記憶提示】與質權和抵押物被扣押后的情形相同。

2.債務履行期間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3.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1)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2)留置物為可分物,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4.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注意】受償順序: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記憶提示】留置是大哥,質權在“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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