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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知識點:濫用代理權(quán)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左樂 2019/11/19 19:23:1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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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

能夠作為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的條件

濫用代理權(quán)——本質(zhì)上有代理權(quán),但是給點陽光就燦爛
 ?。?)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dāng)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

    

(3)惡意串通: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后果:(誰的過錯誰承擔(dān))
  (1)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不得進行,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認(rèn)除外。
  (2)代理人和相對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對人負(fù)連帶責(zé)任。
  【注意】“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惡意串通的代理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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