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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禁止背書的記載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左樂 2020/02/06 18:11:4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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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

禁止背書的記載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jù)不得背書轉讓;(喪失流通性)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其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

期后背書

“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背書效力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jù)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jù)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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