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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小知識:保證期間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7/08 11:44:1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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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保證人在與債權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一般保證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nèi)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4.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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