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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經濟法主體的權利(1.28)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1/28 10:25:1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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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調控主體與規(guī)制主體的職權——調制權

  1.宏觀調控權(立法權、執(zhí)法權)

  包括內容:財政調控權、金融調控權、計劃調控權

  2.市場規(guī)制權(立法權、執(zhí)法權)

  包括內容: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guī)制權

  【記憶提示】對應調控主體與規(guī)制主體:“財、稅、銀、發(fā)”調控主體:“二商一檢”規(guī)制主體。

  (二)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權利——市場對策權

  1.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對策權——橫向對策權

  例如:雙11電商大戰(zhàn)

  2.市場主體對調制行為的對策權——縱向對策權

  例如: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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