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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4/11/13 11:19:1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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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因此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法律規(guī)定兩種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即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也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

  《合同法》規(guī)定了要約失效的情形: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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