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可以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非交易性的、長期持有的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的變動可以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這些金融資產包括可轉換債券、股權投資等。公允價值變動的金額將會被記錄在其他綜合收益中,而不會影響當期的損益表。
2. 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企業(yè)打算持有至到期的、以確定的金額或可計量的金額計量的金融資產。當這些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fā)生變動時,如果這種變動不是由于信用風險的變化引起的,可以將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3. 外幣報表項目的變動:如果企業(yè)有外幣報表項目,當外幣報表項目的公允價值發(fā)生變動時,可以將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況只是一般情況下的處理方法,具體的會計處理還需要根據企業(yè)的具體情況以及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進行判斷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