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合伙事務中,合伙人的責任是有限制的。根據(jù)普通合伙法的規(guī)定,合伙人的責任分為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兩種形式。
有限責任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責任是有限制的。他們的責任限于其出資額或者承諾出資額。有限責任合伙人通常不參與事務的管理,只享有其投資所帶來的收益,并且在合伙企業(yè)遇到債務問題時,他們的責任僅限于其出資額,不必承擔超過其出資額的債務。
無限責任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責任是無限制的。他們不僅有權(quán)參與事務的管理,還要承擔合伙企業(yè)的債務。無限責任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遇到債務問題時,除了要承擔其出資額之外,還要承擔超過其出資額的債務。
需要注意的是,無限責任合伙人的責任是無限制的,即使他們在合伙企業(yè)的債務問題上沒有過錯或者沒有參與管理,也要承擔全部債務。這是普通合伙事務的特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