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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合并與分立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3/12 10:33:5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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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合并與分立

  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合并與分立,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此簡稱僅適用于本部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合并與分立的內容)之間的合并或分立。

  1.外商投資企業(yè)合并與分立的基本要求

 ?。?)公司合并或分立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產業(yè)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導致其所從事的行業(yè)或經營范圍發(fā)生變更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產業(yè)政策的規(guī)定并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xù)。

 ?。?)公司合并或分立,須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公司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擬合并公司的投資總額之和超過公司原審批機關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審批機關審批權限的,由具有相應權限的審批機關審批。擬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商務部審批。

 ?。?)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合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公司注冊資本額之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根據擬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額之和。

 ?。?)分立后公司的注冊資本額,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有關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律、法規(guī)和登記機關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額之和應為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額。各方投資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權比例,由投資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冊資本的25%。

  (5)投資者已經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guī)定繳付出資、提供合作條件的,公司可以與中國內資企業(yè)合并。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yè)合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擬合并的中國內資企業(yè)是依照《公司法》規(guī)范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②投資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合并后公司所從事有關產業(yè)的投資者資格要求;③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的25%;④合并協議各方保證擬合并公司的原有職工充分就業(yè)或給予合理安置。

  (6)與公司合并的中國內資企業(yè)已經投資設立的企業(yè),成為合并后公司所持股的企業(yè),應當符合中國利用外資的產業(yè)政策要求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境內投資的暫行規(guī)定》。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產業(yè)的企業(yè)中持有股權。

  (7)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全部承繼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債權、債務。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協議承繼原公司的債權、債務。

  2.外商投資企業(yè)合并與分立的程序

 ?。?)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2)審批機關作出審批決定

  審批機關應自接到規(guī)定報送的有關文件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復。

 ?。?)辦理工商登記等相關事宜

  公司投資者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自審批機關變更或核發(fā)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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