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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復習資料:重整期間的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24 14:12:0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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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wǎng)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重整期間的效力 

1)擔保權受限
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chǎn)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2)融資擔保
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而借款,可為該借款設定擔保。發(fā)生費用與債務屬“共益?zhèn)鶆?rdquo;。
3)取回權受限
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chǎn),該財產(chǎn)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4)對出資人的限制
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5)對管理層的限制
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zhuǎn)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jīng)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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