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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征收管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2/14 16:49:1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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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目前處于預習階段,學員可以根據網校預習計劃表來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以下是網校依據2015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各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

第十一章 個人所得稅法

  知識點: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報納稅

  1.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義務人

 ?。?)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自行申報納稅的內容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內容:

  (1)構成12萬元的所得:11個稅目

 ?。?)不包含在12萬元中的所得:

  ①免稅所得;②暫免征稅所得;③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如按照國家規(guī)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期限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后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后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二)代扣代繳納稅

  1.扣繳義務人的義務及應承擔的責任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的應扣未扣的稅款,其應納稅款仍然由納稅人繳納,扣繳義務應承擔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至3倍的罰款。

  2.代扣代繳期限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

  相關鏈接: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第十一章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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