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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合同的格式條款
三、格式條款 點擊查看原帖>>
由于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擬定,且在合同談判中不容對方協(xié)商修改,條款內(nèi)容難免有不公平之處。所以《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效力及解釋作有特別規(guī)定。
1.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對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規(guī)定 | |
規(guī)定了格式條款提供方的義務 | A.公平的義務 |
B.提示或說明的義務 | |
規(guī)定了無效的格式條款 | A.具有第52條、第53條規(guī)定情形的 |
B.免除自己主要義務、加重對方責任的 | |
規(guī)定了格式條款的解釋規(guī)則 | A.按通常解釋 |
B.按不利于條款提供方解釋 | |
C.按非格式條款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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