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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本考點屬于《經(jīng)濟法》第四章的內(nèi)容。
【內(nèi)容導航】:
1.履行抗辯權的類型
2.不安抗辯權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與主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
1.履行抗辯權的類型
合同的履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相對人財產(chǎn)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及時給付時,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該情形為:
?、俳?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谵D(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釋】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把握以下要點:①要有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jù),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②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擔保時,方能解除合同。
相關鏈接: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第四章主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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