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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法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7/28 14:26:10 字體:

  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法。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八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2.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

  【主要考點】: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法

 ?。ㄒ唬┯嫸愐罁蛻{稅額的計算

  1.計稅依據——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以測定面積為計稅依據,適用于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納稅人。

 ?。?)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適用尚未組織測量土地面積,但持有政府部門核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書的納稅人。

  (3)以申報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適用于尚未核發(fā)土地使用證書的納稅人。待核發(fā)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2.應納稅額的計算

 ?。ㄈ辏{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ǘ┘{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2.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4.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因土地的權利發(fā)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權利發(fā)生變化的當月末。

  相關鏈接: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八章主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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