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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管理人的資格與報酬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7/28 16:55:1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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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管理人的資格與報酬。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八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 管理人的資格

  2. 管理人的報酬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管理人的資格與報酬

  1. 管理人的資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僖蚬室夥缸锸苓^刑事處罰;

 ?、谠坏蹁N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

 ?、叟c本案有利害關系;

  ④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因利害關系應當回避的情形:

  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郜F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墁F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⑤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另外,對于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也屬于有利害關系:

  ①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③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解釋】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yè)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2. 管理人的報酬

  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俨怀^100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诔^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鄢^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艹^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莩^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蕹^1億元至5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叱^5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解釋】擔保權人優(yōu)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相關鏈接: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八章主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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