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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撤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3/22 11:04:45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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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撤銷權

  1、撤銷權是權利人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已經(jīng)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權利,撤銷權在性質(zhì)上屬于形成權(依撤銷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

  2、在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并非所有當事人均享有撤銷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

  3、撤銷權人變更或者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確認其撤銷權是否成立。

  4、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該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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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冊會計師的備考工作正在進行,為了使大家的復習更有針對性,正保會計網(wǎng)校學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經(jīng)濟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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