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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提存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3/23 10:22:3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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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提存

  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抵押期間,抵押人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chǎn)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通知義務(后合同義務)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而非原債務人)所有。

  【解釋】5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相關鏈接】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nèi)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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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冊會計師的備考工作正在進行,為了使大家的復習更有針對性,正保會計網(wǎng)校學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經(jīng)濟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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