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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是指在進行審計工作時,審計師采取一系列隨機選擇、隨機抽樣和隨機分配等方法,以增加審計程序的隨機性和不可預測性。不可預見性的增加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 提高審計的有效性: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可以減少被審計單位的預期和準備,從而提高審計的有效性。如果被審計單位能夠預測審計程序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可能會有意或無意地掩蓋錯誤或欺騙審計師,導致審計結果的失真。
2. 減少審計風險: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可以減少審計風險。審計師在進行審計時,如果能夠預測審計程序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可能會選擇性地審查某些賬目和交易,忽略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增加不可預見性可以使審計師更全面地審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和業(yè)務活動,減少審計風險。
3. 增加審計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可以增加審計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如果審計師能夠預測審計程序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可能會受到被審計單位的影響或干擾,導致審計結果的失真。增加不可預見性可以使審計師能夠獨立、公正地進行審計工作,保證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總之,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可以提高審計的有效性、減少審計風險,增加審計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從而保證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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