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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收司法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12/28 09:51:00 字體:

2015年稅務師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稅法(一)》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收司法

知識點:稅收司法

(一)稅收司法概述

1.含義:廣義的稅收司法,是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nèi),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涉稅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概念核心:誰能夠行使國家司法權處理涉稅案件。

2.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中立性原則

(二)稅收行政司法

稅務行政訴訟的具體受案范圍:列舉11項(教材P50)

重點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

1.征稅行為包括:征收稅款(查賬、查定、查驗、定期定額)、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征收、審批減免稅出口退稅行為等。

2.排除抽象稅收行為;僅限于合法性審查。

(三)稅收刑事司法

4個參與機關、4個階段

(四)稅收民事司法

1.稅收優(yōu)先權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fā)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chǎn)設定抵押、質(zhì)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chǎn)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zhì)權和留置權執(zhí)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稅收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可以依照該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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