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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保證的分類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7/06/28 16:08:18 字體:

2017年稅務師考試處于備考復習的黃金階段,學員可根據(jù)網(wǎng)校制定的備考計劃表來安排學習進度。為了幫助廣大考生高效備考,網(wǎng)校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

知識點:保證的分類

(1)一般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

【概念解析】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方式中,擔保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zhí)行,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

【提示】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情形:

①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

(2)連帶保證: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履行保證責任時,“一般保證”有先后順序(先債務人后保證人);

“連帶保證”沒有先后順序(所以說“保證人的責任不是補充性的”),只要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保證人就負有全部清償?shù)牧x務。

(3)共同保證: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共同保證包括連帶共同保證和按份共同保證。

(4)最高額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協(xié)議在最高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xù)發(fā)生的借貸合同或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  

注:本文內容來自正保會計網(wǎng)校老師講義,轉載請注明來源·正保會計網(wǎng)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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