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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所有權保留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12/23 15:50:39 字體:

2014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所有權保留

 ?。?)適用范圍:所有權保留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不動產。

  【分析】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以物權法為準。

  (2)取回權: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①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②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③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取回權的限制:

 ?、僖呀浿Ц稑说奈锟們r款的75%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法院不予支持。

 ?、诘谌税次餀喾ㄒ呀浬埔馊〉脴说奈锼袡嗷蛭餀啵鲑u人主張取回,法院不予支持。

 ?。?)回贖權:

 ?、俪鲑u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付款或完成其他義務),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谫I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后仍有剩余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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