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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代中“資源稅的征收管理”這塊知識點學習的是否順暢?是否還記得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納稅期限?當然還有納稅地點?如果你不能很順利的回答網校學員“葉子”這幾個問題,那就快和葉子回憶回憶吧!
【總結】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①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
a.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b.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c.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②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③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2)納稅期限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此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起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書款,與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3)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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