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和解協議是否可以涉及納稅人的滯納金減免或減輕?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正小保 2024/07/15 13:52:16  字體:
根據中國稅法的規(guī)定,滯納金是納稅人未按時繳納稅款所產生的違約金,用于懲罰納稅人延遲繳納稅款的行為。和解協議是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就稅務爭議達成的一種協議,用于解決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分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者主動提出,對納稅人的滯納金進行減免或者減輕。因此,和解協議可以涉及納稅人的滯納金減免或減輕。

在和解協議中,納稅人可以與稅務機關協商達成一定的減免或減輕滯納金的金額,具體的減免或減輕幅度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納稅人可以通過積極與稅務機關合作,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表明自己的合理理由和情況,以爭取滯納金的減免或減輕。

需要注意的是,滯納金減免或減輕的具體條件和程序,可能因地區(qū)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建議納稅人在和解協議談判過程中,咨詢專業(yè)的稅務律師或會計師,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合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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