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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編輯: 2014/12/01 14:22:4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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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關于公告的出臺背景

為促進環(huán)境治理和節(jié)能減排,經國務院批準,從2014年11月29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為保證稅率調整后納稅申報等工作平穩(wěn)運行,制定本公告。

二、關于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調整后納稅申報安排

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變化涉及納稅申報表、稅收征管系統(tǒng)等一系列調整工作。由于目前已臨近納稅申報期,為便于納稅人順利辦理相關涉稅事項,《公告》對所屬期為2014年11月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做出了過渡性安排,即:納稅人以調整前稅率填報稅款所屬期為2014年11月1日至28日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以調整后稅率填報稅款所屬期為2014年11月29日至30日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并以上述兩個時段的納稅申報表為基礎,通過《成品油消費稅計算表》匯總填報2014年11月全月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所有申報表及附列資料均以紙質形式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稅款所屬期為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事項將另行公布。

三、關于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調整后稅款抵扣管理

納稅人在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調整前和調整后外購應稅油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成品油的,應對不同時段購進的應稅油品,按不同稅率計算可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為統(tǒng)一政策執(zhí)行尺度,《公告》明確以外購應稅油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以下簡稱專用發(fā)票)作為抵扣憑證,并以專用發(fā)票開具時間為依據,確定計算可抵扣稅款,即:外購應稅油品取得專用發(fā)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調整前的消費稅稅率計算抵扣;外購應稅油品取得專用發(fā)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調整后的消費稅稅率計算抵扣。同時,《公告》進一步強調納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49號)規(guī)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稅款臺賬,作為申報扣除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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