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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2012年6月,某酒廠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收取不含稅價款8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600元;啤酒開具普通發(fā)票,收取的價稅合計款51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12年12月將白酒、啤酒包裝物全部退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項業(yè)務(wù),該酒廠2012年6月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yīng)為(?。┰?/p>
A、21873.33
B、21962.26
C、21533.33
D、21622.26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銷項稅額計算的知識點。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單獨記賬的、時間在1年內(nèi)、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對逾期未收回不再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應(yīng)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chǎn)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yīng)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增值稅銷項稅=(80000+3600÷1.17+51000÷1.17)×17%=21533.33(元)
注冊稅務(wù)師考試《稅法二》每日一練(201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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