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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資產評估師《經濟法》知識點:合伙企業(yè)的解散 清算

2016/11/03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字體:  打印

  2017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的備考工作已經開始,為了幫助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整理了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的預習階段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知識點:合伙企業(yè)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清算

清算人 1.全體合伙人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yè)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1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業(y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償順序 1.清算費用
2.合伙企業(y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其他債務
責任 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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