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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資產評估機構審批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財資[2015]1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4〕7號)的有關精神,現就調整資產評估機構審批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最低注冊資本30萬元、合伙制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繳付出資總額不低于10萬元(其中,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繳付出資總額不低于30萬元)的限制。資產評估機構股東、合伙人應當對其認繳或繳付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
二、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通過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網站,向社會公示股東、合伙人約定的認繳或繳付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三、各地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調整工作,并將有關調整內容予以公示。
財政部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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