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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辦公室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有關稅費征管事項的通知

頒布時間:2022-01-14 19:24 發(fā)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市局系統(tǒng)各單位,市局機關各處室:

為支持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確保天津市所轄區(qū)域內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統(tǒng)稱“納稅人”)平穩(wěn)有序辦理稅費申報及繳納業(yè)務,現(xiàn)就2022年1月份稅費征收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按月或按季申報的納稅人,2022年1月份稅費(各項社保費除外)申報期限暫延長至2022年1月25日。

二、請各單位積極引導納稅人最大限度通過電子稅務局、天津稅務APP、自助辦稅終端等“非接觸式”渠道辦理稅費業(yè)務。企業(yè)、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人,建議其通過社保費管理客戶端辦理申報繳費,企業(yè)繳費人也可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申報繳費;城鄉(xiāng)兩險、靈活就業(yè)社會保險費繳費人,建議其通過微信、支付寶、天津稅務APP等方式辦理申報繳費。對確需到辦稅服務場所辦理業(yè)務的,稅務機關通過引導納稅人預約辦稅,實現(xiàn)分時分批錯峰辦理,降低疫情傳播風險。

三、納稅人在天津市各辦稅服務場所辦理實名事項的,通過核驗登記證件、身份證件等方式進行驗證,暫不要求進行“刷臉”驗證。

四、按月或按季申報的納稅人,因疫情影響需要依法辦理延期申報的,可登錄天津市電子稅務局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申請辦理,按相關規(guī)定預繳稅款。

五、因疫情影響的中風險、高風險地區(qū)納稅人以及中風險、高風險以外地區(qū)個別納稅人因醫(yī)學隔離、區(qū)域封閉等防控措施影響,逾期申報或逾期報送資料的,免予行政處罰,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六、因疫情影響的納稅人在1月份申報期內未進行稅費申報,在2月份被稅收征管系統(tǒng)自動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及時上報市稅務局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辦公室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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