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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機構
1.證券公司
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規(guī)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管機構審批設立的經營證券業(yè)務的公司。
注冊資本(必須是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
業(yè)務 | 最低限額 | |
①證券經紀; ②證券投資咨詢; 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
5000萬元 | |
④證券承銷與保薦; ⑤證券自營; ⑥證券資產管理; ⑦其他 |
其中一項 | 1億元 |
兩項以上 | 5億元 |
1)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yè)務許可證。
2)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lián)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yè)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
2.證券服務機構
包括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從事證券服務業(yè)務的機構。
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3.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
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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