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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基礎》第三章“追索權”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提問:
【何為最初追索權與再追索權?】
答疑老師回復:
追索權,包括最初追索權與再追索權;
最初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向自己的一切前手追索;追索期限是6個月;
再追索,是指持票人進行最初追索后,該清償了持票人的被追索權人,可以行使再追索權。追索期限是3個月;
比如:甲開具票據給乙,乙背書給丙,丙背書給丁,丁背書給戊,戊是持票人,戊向丁行使最初追索權;丁清償給戊后,向丙行使再追索權;丙清償丁后,也是向乙行使再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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