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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剛剛過去的一年,財政部簡政放權又邁出了一大步。根據國務院最新公布的取消下放審批事項的決定,財政部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清單上又新增了5項。至此,加上此前已公布取消的8項,財政部提出于2013-2014年取消下放13項審批事項的目標全部實現。
據統計,財政部行政審批事項減少率達52%,超過本屆政府提出的任期內減少三分之一審批事項的目標。
專家指出,從取消下放和保留的事項來看,財政部在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方面所作的努力有利于更好地發(fā)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和政府的監(jiān)管職能作用。
行政審批權下放向縱深發(fā)展
此次國務院公布的行政審批權下放清單中,涉及財政部的有5項。與此前財政部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相比,專家們指出,行政審批權下放已向縱深方向發(fā)展,由表及里、由淺入深。
據了解,此次財政部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分別為境外(包括港澳臺)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審批、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認定、中央財政農業(yè)綜合開發(fā)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審批、對財政有影響的臨時特案減免稅審批、豁免國有創(chuàng)業(yè)投資機構和國有創(chuàng)業(yè)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核。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劉尚希表示,財政部取消下放審批事項,遵循了減少行政干預,激發(fā)市場活力的原則。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教授王雍君表示,財政部此次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多個涉及公共財政資金的管理,可謂是自己動了自己的“奶酪”,但這也體現出了財政部簡政放權的決心。以豁免國有創(chuàng)業(yè)投資機構和國有創(chuàng)業(yè)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核為例,取消這一事項審批權實際上就是給予企業(yè)更多的自主權,讓企業(yè)根據規(guī)定自行確認是否符合免除轉持的條件,符合規(guī)定的企業(yè)可以自行免除轉持義務,從而減輕企業(yè)負擔。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曾于2010-2013年擔任國際會計師聯合會職業(yè)會計組織發(fā)展委員會委員的張卓奇表示,以前,境外(包括港澳臺)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都要進行申請,而且,這種申請只有3年有效期,每3年都要進行延期,如果不延期,則不再具備這一資格。此次財政部取消了境外(包括港澳臺)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的審批,這不同于此前財政部下放的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yè)務審批、會計從業(yè)資格認定審批等關于財會行業(yè)的其他事項。
張卓奇表示,取消這一事項審批權,將對整個市場、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yè)產生影響,讓更多的國際化會計師事務所跟隨他們的客戶來到中國,為中國市場帶來更多資源,將加劇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yè)競爭,促使整個行業(yè)更加職業(yè)化地成長并走向國際化。
簡政放權要多條腿走路
除了取消行政事項審批權外,財政部還從多個方面踐行著簡政放權。
財政部條法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為轉變政府職能,財政部在過去一年中還重點清理了非行政許可事項審批,以此嚴格審批事項設立。按照“取消是原則,調整是例外,例外必從嚴”的原則,財政部對現有的8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提出了處理意見,已有3項經國務院審議決定取消,另外5項正在進一步研究審核中,到2015年4月底,將全部清理調整完畢,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同時,自去年6月以來,財政部按照國審辦部署,對財政部門實施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將3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即: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yè)務審批,全部改為后置審批,實行“先照后證”,為市場主體松綁減負。
對此,國家行政學院副教授胡穎廉表示,上述措施有利于更好地轉變政府職能、發(fā)揮市場的作用,可以有效地減輕企業(yè)負擔,也為進一步促進專業(yè)人員就業(yè)、釋放市場活力創(chuàng)造了環(huán)境。
簡政放權之路仍任重道遠
簡政放權絕不僅僅只是“放”這么簡單。
在推動取消下放審批事項、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環(huán)境的同時,財政部也在積極轉變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防止審批職能取消下放后出現監(jiān)管“真空”。如及時公開取消下放的審批項目,要求各單位、各地方切實做好落實和銜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設,確保后續(xù)監(jiān)管措施及時落實到位;制定相關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管理,加強信息通報和組織日常巡查;等等。
而對于保留的審批事項,財政部通過加強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審批工作機制、規(guī)范審批程序、優(yōu)化審批流程,以提高審批工作的效率。如,按照“誰審批,誰減免”原則,調整海域使用金減免權限,將海域使用金減免權限與項目用海審批權限統一起來:對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減免,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海洋局審批;對由地方政府批準的項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減免,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海洋主管批準,從而簡化了審批流程。不僅如此,財政部還規(guī)定,要嚴格按照目錄進行審批,目錄外不得審批,并正在著手研究建立“負面清單”。
當然,做好取消下放審批事項的落實工作也是財政部簡政放權工作中重要的一環(huán)。為此,財政部及時公布取消下放的審批事項,修訂廢止涉及的管理制度,積極有序推進相關事項的落實銜接。此外,還針對性地加大了審批信息的公開力度。目前,在財政部的官網上,已經設立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專欄,集中公布行政審批改革相關政策制度、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審批項目的設立依據、審批程序,以及審批項目取消下放情況等,以方便公眾及時獲取審批信息。
簡政放權不是“放”那么簡單,而“放”也不是簡政放權最終目的,其意義更在于如何把握好政府權力“放”與“管”的度,將“該放的權堅決放開到位”、“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切實提高監(jiān)管的有效性,同時,最大程度地釋放、激發(fā)出市場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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